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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 第7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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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