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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 第6條

第四條所定給與之經費,由軍人所隸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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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