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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39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7條本辦法之各項權利如須分先後順序時,依現役軍人、傷殘軍人、現役軍人家屬、遺族、後備軍人除(免)…第38條實施軍人權利之辦理機關於每年度終了,應將辦理情形層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分別彙轉關係部會備查。第4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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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