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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37條

本辦法之各項權利如須分先後順序時,依現役軍人、傷殘軍人、現役軍人 家屬、遺族、後備軍人除 (免) 役者順序行之,如身分相同者,依左列順 序: 一、曾在服役期間參加作戰者。 二、服役期間較長者。 三、家庭收入較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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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