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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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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5條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在校學生或考取尚未入學之學生應徵召服兵役 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學生「保留學籍證明」或「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其有效期間 ,以學生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限。 二、造具「保留學籍名冊」及「保留入學資格名冊」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備案。 前項「保留學籍證明書」「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保留學籍名冊」及「保 留入學資格名冊」格式,由教育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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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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