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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4條

復審人住居於香港或澳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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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復審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附表一。第3條復審人住居於大陸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第5條復審人住居或服役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附表二。第6條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且不在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所在地住居或服役者,其住居或服役於臺灣地…第7條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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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