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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 第6條
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6條
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且不在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所在地住居或服役者,其住居或服役於臺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於國外者,計算本法
第六十二條
第二項所定二十日,準用前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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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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