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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 第50條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50條
第 三 章 復審 › 第 六 節 復審決定
權保會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復審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復審。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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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決定」的其他條文
第46條
復審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一、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
第47條
復審無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權保會依其他理由認原行政處…
第48條
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第49條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權責機關之不作為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指定相當期間,命應…
第51條
權保會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
第52條
復審決定,應於權保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通知補正者,…
第53條
復審人死亡者,復審程序於得承受復審之人承受復審前,當然停止。復審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第54條
復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復審人姓名、服役單位、職階或職業、住居所或服役單位之駐地。二…
第55條
復審人不服復審決定者,得於復審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
第56條
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前條第一項所定二個月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或合併審議之權保會…
← 第49條
看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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