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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54條

第 三 章 復審 › 第 六 節 復審決定
復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復審人姓名、服役單位、職階或職業、住居所或服役單位之駐地。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復審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參與決定之權保委員姓名。 五、年、月、日。 復審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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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決定」的其他條文

第46條復審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一、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第47條復審無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權保會依其他理由認原行政處…第48條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第49條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權責機關之不作為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指定相當期間,命應…第50條權保會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復審人所受損害…第51條權保會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第52條復審決定,應於權保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通知補正者,…第53條復審人死亡者,復審程序於得承受復審之人承受復審前,當然停止。復審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第55條復審人不服復審決定者,得於復審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第56條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前條第一項所定二個月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或合併審議之權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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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