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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36條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予以集體類別及個別 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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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