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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35條

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卹金,應支付本人最近親屬。 前項勞作金或卹金,如受刑人無最近親屬或有最近親屬經通知後滿六個月 未認領者,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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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