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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65條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及為受刑人所拒絕收受 者,得由監務委員會之決議,退還原送入人或沒入或廢棄之。 私自持有之財物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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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