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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 第67條
軍人監獄規則 第67條
死亡者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領回。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 最近親屬領回時,沒入之。 脫逃者遺留之財物,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時,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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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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