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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 第2條

立功官兵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報請國防部、陸軍、海軍、空軍、聯勤 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各總 (司令) 部) 核准 結婚,並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立功結婚輔助: 一、因戰功獲頒勛章一座或獎章二座或獎章一座及一次記二大功者 (褒狀 比照獎章) 。 二、國軍空勤人員,因戰績積分滿一百分以上,獲頒合於規定之勛章一座 或獎章二座者。 前項因戰功戰績獲頒勛獎章之起算日期,以民國四十六年四月四日以後核 定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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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