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 › 第3條

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罰款。 權責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依下列基準酌情核准免息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罰款,至多得分十二期。 二、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罰款,至多得分二十四期。 三、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款,至多得分三十六期。 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受懲罰人具現役軍人身分期間,自月支待遇總額中扣抵三分之一以下者,分期期數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不得逾本法第六十九條但書規定執行期間,並應酌留廢止分期後移送行政執行所需期間。 分期繳納罰款,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