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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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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 第4條
受懲罰人經權責機關核准免息分期繳納罰款者,應於收受核准通知書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第一期罰款,並於次月起,依分期繳納核准通知書所定日期,繳納分期罰款。 經核准分期繳納罰款之受懲罰人,有一期罰款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權責機關得以書面廢止分期核准,並定相當期間通知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本法
第七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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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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