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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 第5條

軍政機關申請結購之進口外匯或匯出匯款,如因金額鉅大,致原列之外匯配額無法容納時,應報由主管機關查核後,向財政部核備,憑以增列外匯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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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