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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 第6條

軍政機關所經收之外匯,應隨時結售外匯銀行或繳存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銀行。結售時得比照中央銀行所訂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於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後,逕行辦理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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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