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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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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第12條
軍機機密等級之核定權責如左: 一、絕對機密、極機密,由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 (管) 核定。 二、機密、密,由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 (管) 核定,但「密」得由 獨立 (分遣) 連級單位主官 (管)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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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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