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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第3條

關於人事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物誌。 二、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事異動尚未發布者。 三、國軍派赴特殊地區從事特種工作者之人事資料。 四、現有國軍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五、作戰時敵我雙方兵力傷亡、損失及俘虜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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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