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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第4條

關於情報、反情報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情報、反情報單位之編裝、工作計畫、行動、成果、研究、設施及運 用情形。 二、情報、反情報活動中蒐整研析之本國、敵國或假想敵國之武器、器材 、兵力部署、要塞、港灣、場站等資料。 三、遂行特種任務之本國人或奉准合作之外國人出入境之活動及報告。 四、執行情報、反情報工作人員之訓練及派遣事項。 五、情報之通報、報告。 六、情報、反情報機關與友國之情報交換及人員交換訓練。 七、兵要地誌、軍用地圖、空照圖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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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