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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第6條

關於後勤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採購先進武器系統及裝備。 二、國軍武器裝備需求之建案籌補及重要補給品之存量。 三、生存保修: (一) 國軍武器裝備生產計畫之內容及實施情形。 (二) 有關各級軍事工廠之位置、組織、技術設備、生產能力、生產額及 正在生產之軍品、性能、用途及數量等。 (三) 有關受管制之軍事工業之情報或資料。 (四) 國軍武器裝備妥善率。 四、工程營產: (一) 既設或籌設之軍事設施計畫內容及實施情形。 (二) 國軍營區交通、通信、監視、觀測、氣象、油庫、彈庫、發電機、 指揮所、軍用機場、軍港碼頭之設施配置及構築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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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