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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第5條

關於作戰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國軍各項作戰計畫 (含附件) 、規定、訓令、演習及實施命令之內容 。 二、國軍戰備整備計畫、戰備提升規定。 三、國軍各部隊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四、關於戰鬥序列或任務編組規定之隸屬系統、部隊番號、駐地、指揮官 姓名、軍 (兵) 種、兵力及數量。 五、作戰進行中之作戰指導及各級指揮官任務行動。 六、因應政府政策,對國軍兵力運用之各種研究方案。 七、戰情中心軍機事項: (一) 戰情中心狀況處置權責及作業程序。 (二) 戰情資訊系統。 (三) 各級指揮所及作業區位置。 關於演訓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軍事演習計畫內容、實施狀況、長官視導及成果檢討資料。 二、有關部隊訓練程度及訓練檢討資料。 三、有關新編部隊成軍及新式武器裝備換裝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 討資料。 四、代訓友邦部隊或由友邦代訓本國部隊及與友邦演訓之計畫內容、實施 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五、總統親校部隊計畫。 關於動員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國家總動員整備網領、方案、分類計畫及其配合計畫。 二、年度軍隊動員計畫。 三、國軍軍隊動員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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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