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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提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運用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促 進軍民通用科技之發展,特設置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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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