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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國防部為促進軍民通用科技發展所設置的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事項,以有效運用資源推動產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1-25・共 1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提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運用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促 進軍民通用科技之發展,特設置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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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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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 防部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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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接受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收入。 三、屬於本基金之技術移轉收入。 四、屬於本基金之相關技術、設備、設施作價投資收益。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所稱接受委託,係指接受政府機關、國防部所屬單位、公、民 營事業、研究機構及學校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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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 二、建設、改良及擴充各項設備、設施支出。 三、屬於本基金之相關技術、設備、設施作價投資支出。 四、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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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設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之;委員十人,由國防部物力司司 長、主計局局長、計畫參謀次長室次長、中山科學研究院 (以下簡稱中科 院) 院長、及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民間人士各代表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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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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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由國防部就中科院現職人員調兼 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三至四組辦事,所需人員由主任委員核定之。 參與本基金計畫之人員,由中科院就現職人員擔任或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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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委員及調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國防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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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策劃本基金發展策略及科技研發計畫。 二、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計畫目標、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收支保管及管理運用之審議與督導。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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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公營銀行、購買政府公債或國庫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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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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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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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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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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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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