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 第3條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3條

軍法人員曾在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而任相當於委任職之軍法人員三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審判官之資格。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