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 第4條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4條

軍法人員曾在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而任相當於荐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地方法院推事或檢察官之資格。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