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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第4條

國防部收受參加甄選人報名資料後,應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品德調查。 前項品德調查,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函請司法院、法務部及曾登錄地區之法院、檢察署或律師公會與其他有關機關,提供參加甄選人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二、因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以書面通知參加甄選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參加甄選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件、資料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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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