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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第6條

甄選口試,由甄選會依操守、能力、身心狀態及敬業精神等項目綜合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甄選會就口試及格者,擇優決定軍法官甄選錄取人員,並通知參加國防專業訓練。 前項錄取人員,應於收受錄取通知後,依規定時間至指定訓練單位報到,未依規定報到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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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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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