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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10條

軍事需用私有土地,以協議購買為原則,協議不成時,依土地法規定呈報 國防部轉報行政院核准徵收。 軍事短期使用私有土地應呈報國防部核准後,依法訂立契約租用或借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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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