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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9條

軍事需用公有房地,由各管理機關,檢呈撥用房地計畫書等呈報國防部核 轉公有房地管理機關同意後,依法定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前項經完成撥用手續之房地,應即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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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