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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14條

軍事需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應擬具需求計畫層報權責單位核定後,新建 或購買之;但必要時得報經國防部核定後,訂立契約租用或借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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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