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 第13條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13條

軍事使用未經登記之土地,應呈報國防部函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土地總登記 後依法定程序辦理撥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