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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16條

軍用不動產物權於取得後應向當地地政機關登記為國有,不得為其他名義 登記。但軍事上應保密之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得免予登記,由國防部列冊管 理。 前項登記之權狀及契約文件等,應集中管理機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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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