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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17條

軍用不動產,應由使用單位負責保管,對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之使用,應注 意防火、防風、防震、避雷等設備,遇有災害、毀損,應即時按照國軍營 產災害善後處理作業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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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