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 第19條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19條

軍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之減損,應依照行政院所訂事務管理規則財產管理 之規定辦理。 經管或使用者對保管使用之房屋及其他建築物,除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經查 證實外,如未經善良保管或使用單位調防遷移時,有交代不清情事等,應 由保管或使用者負責賠償或修復,其屬過失所致之損失,得按情節輕重依 法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