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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之軍用不動產,其範圍如左: 一、軍用之土地。 二、軍用之房屋。 三、軍用之機場、碼頭、船塢、堤壩、池井、道路、台塔、橋樑、涵洞、 洞庫、場地、工事或其他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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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