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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3條

軍用不動產之管理,以統一管制、分別管理為原則,區分為政策策訂、指 揮調配、地區管理、使用保管四個階層,並作計量與計值工作,俾達成經 濟有效之目的。其管理機構體系及權責劃分,另於國軍不動產會計制度內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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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