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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25條

軍用不動產,因特殊情形尚未完成權利移轉登記者,應蒐集憑證完成登記 。其確難取得憑證者,得與原業主協議辦理,以維權益。在未辦理產權登 記前,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免稅或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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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