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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30條

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因倒塌或奉准拆除者,應按「國軍不動產會計制度」規 定辦理外,其材料堪用者應檢點儲存,切實保管,並造具明細清冊報請權 責單位備案,需使用時再按計畫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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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