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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11條

軍用廣播電台登記證不得有轉移、租讓、借用等情事,遺失者應即登報聲 明作廢,並得檢報申請補發,其有效時期與原證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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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