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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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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10條
軍用廣播電台登記證之有效時間為二年,期滿如需繼續辦理者,應於一個 月前申請國防部換發新證。各軍用廣播電台於領得登記證後,在有效時期 內,如其中登記事項有異動,應報請更正登記,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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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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