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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17條

軍用廣播電台使用之頻率、呼號,由通信電子局依照「無線電頻率、呼號 分配使用及干擾處理規則」與設置地點之實際工程技術條件指配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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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