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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18條

軍用廣播電台頻率開放範圍除作戰任務不受限制外,調幅以中頻、高頻為 限,調頻以特高頻為限,並須以「無線電頻率呼號分配使用及干擾處理規 則」內規定之範圍申請指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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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