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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 第23條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23條
軍用廣播電台停播或停辦時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因故停播若干時日者,應先報國防部查核,如逾核准停播期仍不復播 時,國防部得視情節繳銷其廣播登記證。 二、如擬停辦者,應先報國防部查核,奉准後須繳銷廣播登記證,拆除機 件、天線等,並將所用頻率、呼號專案隨附頻率指配聲請單一式三份 ,報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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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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