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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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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24條
軍用廣播電台之播音內容,要求生動、柔和、求新、求變、求快,應以左 列各款為限: 一、國防教育、國防科學、及軍事訓練之講述。 二、對敵廣播作戰。 三、激勵國軍士氣,報導軍中消息。 四、政府法令及國防法規之講解。 五、新聞報導及時事評論。 六、音樂、歌曲、戲劇、雜曲等有益軍人身心健康之康樂節目,並應加播 有愛國意識之宣導插播。 前項一至五款所佔時間,不得少於全日播音時間十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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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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