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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 第1條

為統一辦理起降於軍用機場之台金班 (專) 機,入出境軍用航空器及經主 管機關許可之友邦或與我國有實質關係國家軍民用航空器 (含包機) 及乘 員之海關檢查、證照查驗、檢疫及安全檢查,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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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