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 › 第2條

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 第2條

為執行前條任務,松山、清泉岡、台南等軍用機場設聯合檢查協調組 (下 簡稱聯協組) ,由空軍總司令部所屬松山、清泉岡、台南等機場主管單位 分別協調相關機關組成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