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 › 第6條

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 第6條

遇不可抗力、或執行救 (災) 難任務,須緊急起降於軍用機場之軍民用航 空器,其乘員及航空器之安全檢查不及辦理時,得由機長出具相關證明文 件,先行驗放,事後儘速依規定補行辦理手續。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