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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 第5條

入出國境之我國軍用航空器,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友邦或與我國有實質關 係國家之軍民用航空器 (含包機) ,起降台北松山軍用機場之檢查,其權 責劃分如左: 一、航空器之清艙檢查,由空軍松山基地軍機檢查組,依空軍軍機檢查實 施辦法,會同該航空器之空勤人員執行;非本國籍軍民用航空器之清 艙檢查,必要時由該基地軍機檢查組協調航警局台北分局會同該航空 器空勤人員執行。 二、乘員之入出境證照查驗及安全檢查,由航警局依有關法令規定負責執 行。 三、乘員之行李及物品檢查,由財政部台北關台北機場辦事處,依有關法 令規定執行。 四、乘員之檢疫,由行政院衛生檢疫總所,依有關法令規定執行。 五、攜帶或載運入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之檢疫,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依 有關法令規定執行。 非本國籍軍民用航空器,如因特殊情況需於清泉岡、台南軍用機場起降時 ,該機場軍機檢查組應就近協調相關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檢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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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